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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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96號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文瑋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文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文瑋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5年11月22日撤銷假釋執行殘刑1年3月1日,本院於106年3月20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本院於106年5月15日判處有期徒刑4月,各於105年11月22日、106年4月6日、106年6月2日判決(裁定)確定,因於107年12月24日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李文瑋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受刑人於106年1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12月24日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8年7月2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8年7月10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2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7019304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俊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書記官蔡鴻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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