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37號原告 陳俊宇 被告 許維恩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易字第4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萬益
法官陳航代法官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