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股票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877號上訴人即原告 徐國良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 李邦維李健龍 間給付股票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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