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3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3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9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7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7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誠益工程行 陳均企台中商業銀行竹南分│98年6月20日│44,893元│0000000│││││行│││││├──┼─────────┼─────────┼───────────┼────────┼────────┼──┤│002│好淳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苗栗分│98年6月25日│80,937元│0000000│││││行│││││├──┼─────────┼─────────┼───────────┼────────┼────────┼──┤│003│ 謝國玉 │第一商業銀行苗栗分│98年6月30日│16,000元│0000000│││││行│││││├──┼─────────┼─────────┼───────────┼────────┼────────┼──┤│004│ 李秋蘭華南商業銀行苗栗分│98年7月10日│20,462元│0000000│││││行│││││├──┼─────────┼─────────┼───────────┼────────┼────────┼──┤│005│ 祁苗豐彰化商業銀行苗栗分│98年7月11日│100,500元│0000000│││││行│││││├──┼─────────┼─────────┼───────────┼────────┼────────┼──┤│006│ 楊統榮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公│98年7月25日│3,540元│0000000│││││館分行│││││├──┼─────────┼─────────┼───────────┼────────┼────────┼──┤│007│謝國玉│第一商業銀行苗栗分│98年7月30日│16,740元│0000000│││││行│││││├──┼─────────┼─────────┼───────────┼────────┼────────┼──┤│008│ 傅玉麟 │第一商業銀行苗栗分│98年7月31日│5,804元│0000000│││││行│││││├──┼─────────┼─────────┼───────────┼────────┼────────┼──┤│009│ 劉玉蘭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北│98年7月31日│139,595元│0000000│││││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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