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金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金字第48號原告 林燕宜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朱秀香 原告 黃政凱
陳建達 林庭佑 陳子齊 兼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林惠卿 原告 林吳送娘 原告 劉梅枝 被告 程克强
程克達 楊進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
9月4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書記官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