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50號原告 唐志鵬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 律師
簡燦賢 律師被告 唐萍翠 訴訟代理人 黃采薇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唐粵翠
唐丹青 唐志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99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所有之門牌號碼為花蓮縣○○市○○○街○○○號7樓之5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遭被告唐萍翠無權占用,及屋內擺置被繼承人 唐李瓊仙 之物品,兩造為唐李瓊仙之繼承人,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及繼承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唐萍翠應自系爭房屋遷出並將該屋返還原告,及被告應偕同原告將唐李瓊仙置於系爭房屋之物品騰空等語。被告唐萍翠則辯以系爭房屋為唐李瓊仙所有,遭其孫子 唐志剛 以不詳方法將該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他人,之後輾轉移轉登記回唐志剛名下,再由原告以繼承為原因登記於其名下。又唐志剛為無權代理唐李瓊仙將系爭房屋辦理移轉登記,其與他人間之移轉行為則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故請求原告應將系爭房屋以繼承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等。經查,被告唐萍翠已對原告等人提起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之訴訟,現由本院以另案即109年度訴字第399號事件審理中等節,業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核閱無誤,是以,本件原告既以其為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請求被告遷出系爭房屋或騰空返還予原告,而原告又就其是否合法取得系爭房屋所有權而與被告唐萍翠另有上開訴訟進行中,故原告究竟可否依系爭房屋所有權人之地位於本件請求被告遷讓房屋等,顯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99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又本院於110年1月27日行言詞辯論程序時到場之原告及被告唐萍翠均表示同意本件停止訴訟等語(其餘被告未到場,見本院卷第271至272頁),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鍾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書記官黃添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