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7978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鄭智元
被 告 洪貴顏
洪許改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二日上午九
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書記官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