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補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442號
原   告  王平元
訴訟代理人  王榮興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平貴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2,50
0元【計算式:(高雄市○○區○○路○○○號房屋課稅現值365,
400元×權利範圍2分之1=182,700元)+(高雄市○○區○
○路○○號房屋課稅現值119,600元×權利範圍2分之1=59,800
元)=242,500元】,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