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32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定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8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定軒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受刑人因竊盜、違反電信法及侵占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其中如附表編號2、3部分,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29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3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4月及編號1所示之罪所定之刑有期徒刑6月之總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游秀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違反電信法│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2年3月14日│101年12月27日│101年12月27日起│││││至同年月29日止│├────────┼────────┼────────┼────────┤│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7992號│偵緝字第1449號│偵緝字第1449號│├───┬────┼────────┼────────┼────────┤│最後│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2年度桃簡字第│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事實審││711號│294號│294號││├────┼────────┼────────┼────────┤││判決日期│102年5月29日│103年4月1日│103年4月1日│├───┼────┼────────┼────────┼────────┤│確定│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2年度桃簡字第│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判決││711號│294號│294號││├────┼────────┼────────┼────────┤││判決│102年7月8日│103年4月28日│103年4月2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易服社勞之案件││││├────────┼────────┼────────┼────────┤│備註│1.臺灣臺中地方法│1.編號2、3之罪,│1.編號2、3之罪,│││院檢察署102年度│曾經定應執行有期│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執字第8575號、│徒刑4月確定。│徒刑4月確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2.臺灣臺中地方法│2.臺灣臺中地方法│││檢察署103年度執│院檢察署103年度│院檢察署103年度│││助字第1132號。│執字第6673號、│執字第6673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檢察署103年度執││││助字第1132號。│助字第11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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