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家救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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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家救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救字第22號聲請人 黎俐琪 非訴代理人 吳偉豪 律師相對人 鄭皓 名上列聲請人因履行離婚協議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訴請履行離婚協議等事件,因經濟困難
,難以負擔訴訟費用,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聲請人因履行離婚協議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聲請費
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等情,有該分會之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專用委任狀、履行離婚協議等事件之起訴狀等件在卷可稽,堪認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錦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書記官林柔君

歷審裁判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0 年度 家救 字第 22 號裁定(110.07.30)【本件裁判書】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0 年度 家調 字第 12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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