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96號原告 莊明聖 上列原告與被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344,600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3,08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婕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書記官王鏡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