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91號原告 方鈞毅 被告 陳金城
方美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提出被告陳金城、方美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陳報坐落於屏東巿大湖段一小段150地號土地之地上物門牌號碼。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