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499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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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49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49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理人 華祥 任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志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捌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捌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