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19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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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1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1908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琇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延滯第一期及第二期之違約金已列入總額,則該部分請求之依據為何?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