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聲再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再字第2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張尚恩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107年度聲再字第91號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421條、第422條之規定,聲請再審之對象,限於確定判決,駁回再審之裁定,乃關於是否開啟再審程序事項之裁定,非確定判決,自不得據為聲請再審之對象(本院106年度聲再字第34號刑事裁定參照)。
二、聲請人即受判決人之再審聲請,乃指明對本院107年度聲再字第91號確定裁定為之,觀之該裁定內容,乃聲請人對本院
107年度上易字第549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審酌後,認再審之聲請部分不合法,部分無理由,駁回聲請人再審之聲請。是上述確定裁定並非確定判決,自非聲請再審之對象,聲請人提起本案再審聲請,違背規定,自不合法,無從實質審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規定,作成本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陳連發法官侯廷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蘭鈺婷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