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36號原告 楊容靚 被告 黃進裕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交易字第17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鄭雅文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東平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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