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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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曹素裕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曹素裕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拾壹月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曹素裕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4年8月18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於104年11月9日訊問被告後,認前揭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11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馬培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書狀(須附繕本),向本院聲請撤銷或變更。「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潘正苓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