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1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17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易哲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5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吳易哲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柒萬柒仟貳佰零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被告吳易哲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2、174、178、180帳單日期「109年8月20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09年4月20日」;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論罪科刑:㈠被告於案發時任職於告訴人銘勝企業有限公司,負責配送貨
品,並代告訴人收取貨款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其基於上開業務關係而經收、保管之店內貨款,自屬其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被告以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將其業務上持有之貨款新臺幣(下同)944,163元據為己用,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㈡又被告持續利用同一在告訴人處工作之機會,於密接之時、
地為上開行為,其主觀上應係基於單一之業務侵占之犯意,且所侵害者均為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甚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而論以一罪。
㈢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竟不思循正途賺取所需,僅因貪圖私
利,即藉由擔任告訴人員工之機會違犯上開犯行,所為無視法紀,漠視他人之財產權益,致他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害,殊為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不諱,並無矯飾之情,復審酌被告侵占之金額非微,迄今僅返還166,961元予告訴人,兼衡被告無其他前案紀錄之素行、行為手段尚屬平和,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10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四、被告侵占之貨款合計944,163元,扣除前開已返還告訴人之金額166,961元後,其犯罪所得共計777,202元,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宣告沒收之,且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本文、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芳綾提起公訴,檢察官黃信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千禾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255號被告吳易哲男27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里○○00號之1居臺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易哲於民國108年9月16日起至109年11月12日止,任職於「銘勝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銘勝公司)」擔任司機,負責配送貨品並代公司收取貨款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向附表一所示之客戶收取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後,未交回給銘勝公司,易持有為所有而侵占入己,合計侵占之款項為新臺幣(下同)944,163元。嗣因銘勝公司發現帳目有異,經調查後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銘勝公司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易哲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 吳榕珮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分期付款同意書、切結書、吳易哲總計未繳回款項明細表、本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342號民事裁定各1份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吳易哲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又被告前後多次所為侵占犯行,均係在其任職於銘勝公司之109年3月至同年11月間內密集為之,且方法相同,侵害法益同一,依社會通念,客觀上足認係出於一個單一犯意而接續為之,應屬接續犯而論以一罪。另被告侵占之款項共計944,163元,屬被告之犯罪所得,除附表二所示已返還告訴人銘勝公司之166,961元外,尚有777,202元仍未返還告訴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檢察官張芳綾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書記官李俊頴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項次客戶名稱帳單日期貨款金額(新台幣)1邊疆109年8月21日3,955元2109年8月28日6,954元3109年9月25日6,320元4109年10月8日3,025元5109年11月3日5,910元6湧飯(公園)109年5月8日2,929元7109年7月17日2,990元8109年8月28日3,607元9109年9月4日2,807元10109年9月4日170元11109年9月18日2,507元12109年9月25日2,042元13109年10月16日3,394元14109年10月23日2,127元15109年10月30日3,730元16109年11月6日4,037元17多福公園109年9月4日2,977元18109年9月7日2,425元19109年9月17日2,416元20109年11月12日3,110元21來甲小北109年9月7日6,506元22109年9月21日2,540元23109年9月14日1,898元24109年9月28日10,658元25109年9月28日4,605元26109年9月28日142元27109年10月19日6,974元28109年10月19日70元29109年10月26日2,636元30COSBY109年9月3日3,325元31佳鼎鍋燒109年9月9日4,300元32109年9月14日2,690元33109年9月24日3,875元34109年10月9日3,345元35109年10月9日140元36109年11月4日2,340元37109年11月10日3,055元38就愛這鍋109年6月19日6,205元39109年7月3日5,750元40109年7月3日1,220元41109年8月1日3,680元42109年9月11日11,676元43109年9月25日2,907元44109年10月9日3,758元45109年10月19日3,275元46109年10月23日3,926元47109年10月28日3,310元48109年11月4日4,296元49109年11月6日5,133元50109年11月9日2,970元51109年11月10日4,366元52養福109年7月30日2,280元53109年9月15日1,935元54109年10月14日2,130元55109年10月21日1,680元56109年10月22日1,300元57109年10月23日1,680元58109年10月30日1,780元59109年11月9日1,680元60109年11月12日1,680元61幽鬼炒飯109年4月29日3,693元62109年4月29日350元63109年5月6日5,055元64109年7月23日3,985元65109年9月16日5,180元66109年9月16日340元67109年10月21日4,432元68肕日式燒肉109年8月7日2,795元69109年9月16日2,760元70109年9月30日962元71109年11月4日2,600元72109年10月30日2,035元73YMCA109年9月17日2,950元74109年9月17日1,090元75海之味109年4月24日2,849元76109年8月7日2,329元77109年9月15日2,124元78109年9月16日660元79109年9月18日1,175元80109年9月21日590元81109年9月23日549元82109年9月24日945元83109年9月29日97元84109年9月30日1,754元85109年9月25日956元86109年10月8日至10月16日9,564元87109年10月21日至10月30日5,336元88109年11月3日1,769元89109年11月3日600元90109年11月6日725元91109年11月12日1,202元92MUSA109年6月18日5,480元93109年6月18日1,560元94109年6月24日910元95109年7月15日3,010元96109年7月29日1,560元97109年7月30日2,736元98109年9月18日2,370元99109年11月11日2,630元100熨斗目花109年4月27日2,682元101109年4月27日2,563元102109年6月15日3,277元103109年8月3日2,092元104109年8月3日4,117元105109年9月21日1,901元106109年9月21日3,064元107109年10月26日2,609元108109年10月26日3,006元109杯子社(民族)109年6月18日6,180元110109年9月22日2,935元111松村109年9月23日1,452元112NABE109年9月1日3,030元113 孫記 港式煲仔109年7月24日3,546元114109年7月24日3,925元115孫記109年9月29日6,525元116109年10月22日3,535元117109年10月22日1,275元118109年10月29日5,151元119109年11月5日450元120109年11月5日5,063元121TIMMY和洋109年7月5,153元122109年8月20日4,435元123109年8月20日9,057元124109年10月4,454元125BON109年8月20日5,802元126109年9月5,471元127109年10月8,554元128DOR留109年4月28日2,435元129小德森109年4月23日4,474元130109年4月23日1,037元131109年7月30日3,723元132109年7月30日1,427元133109年10月8日4,046元134109年10月8日605元135109年10月14日3,939元136109年10月14日720元137109年10月22日4,785元138109年10月22日1,217元139109年10月30日4,598元140109年10月30日505元141109年11月3日2,480元142109年11月11日2,816元143109年11月113,678元144109年11月1160元145皮亞諾109年3月28日8,363元146Casa109年6月20日11,155元147烏司答109年6月5日1,655元148109年7月24日4,300元149109年10月7日4,510元150109年10月16日2,750元151109年10月21日3,505元152109年11月2日3,920元153儷都飯店109年7月17日4,110元154109年10月22日3,359元155PEKO109年7月20日1,404元156109年7月20日1,623元157109年7月20日900元158109年7月27日2,256元159109年7月27日1,298元160109年8月4日2,115元161湯婆拉麵屋109年7月24日2,233元162吉立機車行吉立機車行109年7月27日1,277元163109年7月28日355元164THINKPIZZA109年7月28日5,665元165109年10月5日4,325元166109年10月5日2,040元167109年11月4日6,505元168麴町食堂109年5月6日3,640元169巷木109年7月20日9,564元170109年10月6,626元171富盛號碗粿109年7月21日20,160元172井澤屋日料109年7月31日1,695元173109年7月31日210元174藏風藝文空間109年8月20日8,784元175109年8月16,501元176食客(公園)109年7月10,042元177109年8月10,436元178109年8月20日9,455元179109年10月10,954元180BON-good109年8月20日5,309元181 黃建福 109年7月31日2,475元182心作餐飲店109年8月12日1,015元183福 吉雅 109年7月29日1,197元184乜料茶居109年8月7日2,440元185品味海鮮109年8月12日1,060元186109年8月31日2,635元187錫鼓109年9月25日975元188109年10月21日1,180元189一農109年9月28日2,800元190明珠109年10月12日20,500元191沾米廚房109年10月7日2,670元192松村廚坊109年10月12日1,360元193自己的房間109年10月7日2,890元194109年10月7日4,050元195109年10月28日4,010元196109年11月4日4,050元197109年11月11日4,050元198109年11月11日2,160元199歌磨109年10月15日473元200109年10月15日571元2011992港式109年10月16日2,520元202109年10月30日1,920元203小葉鍋物109年10月19日1,000元204湯婆婆109年10月28日1,655元205月得宴素食109年10月14日至10月15日17,002元206ABCburger109年10月29日3,721元207109年10月29日1,960元208達康109年10月19日1,510元209STAY-1156109年10月2日400元210藻元素109年10月16日3,380元211109年11月10日2,390元212109年11月2日260元213Cosbysaloon109年11月6日1,780元214加伊軒109年11月11日2,880元215一坪壽司109年10月29日1,040元216珍好味武聖109年11月9日1,340元217帕里諾109年6月9,535元218109年7月6,554元219109年10月6,715元220洋蔥咖哩工坊109年7月18,307元221109年9月19,407元222MINIMOU109年7月11,063元223109年10月6,386元224咘甜不辣109年8月13,801元225109年9月8,387元226109年10月13,753元227CASE109年8月21,456元228 義窩窩 109年8月4,343元229阿信農場109年8月9,387元230109年9月15,332元231 秋澄 109年8月17,889元232狀元地109年9月4,800元233十平109年10月3,961元234一榮拉麵109年10月2,065元合計944,163元附表二編號返還日期返還金額(新台幣)1109年5月20日2,435元2109年5月20日2,682元3109年5月20日2,563元4109年5月20日4,474元5109年5月20日1,037元6109年5月20日2,267元7109年9月9日9,057元8109年9月14日5,800元9109年10月2日6,954元10109年10月2日3,955元11109年10月2日6,320元12109年10月2日3,607元13109年10月2日2,807元14109年10月2日170元15109年10月2日2,507元16109年10月2日2,042元17109年10月2日2,425元18109年10月2日2,977元19109年10月2日2,416元20109年10月2日6,506元21109年10月2日2,540元22109年10月2日1,898元23109年10月2日10,658元24109年10月2日4,605元25109年10月2日142元26109年10月2日3,325元27109年10月2日4,300元28109年10月2日2,690元29109年10月2日3,875元30109年10月2日11,676元31109年10月2日2,907元32109年10月2日1,935元33109年10月2日5,180元34109年10月2日340元35109年10月2日2,760元36109年10月2日962元37109年10月2日2,950元38109年10月2日1,090元39109年10月2日2,124元40109年10月2日660元41109年10月2日1,175元42109年10月2日590元43109年10月2日549元44109年10月2日945元45109年10月2日97元46109年10月2日1,754元47109年10月2日956元48109年10月2日2,370元49109年10月2日1,901元50109年10月2日3,064元51109年10月2日2,935元52109年10月2日1,452元53109年10月2日3,030元54109年10月2日6,525元合計166,96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