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93號債權人 劉清吉 債務人 鄭寶鳳 即長億土木包工業債務人 蔡淑美 債務人 尤榮欽
一、債務人鄭寶鳳即長億土木包工業、蔡淑美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捌萬元,及分別自如附表一之利息起算日起算,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鄭寶鳳即長億土木包工業、蔡淑美、尤榮欽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拾玖萬元,及分別自如附表二之利息起算日起算,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一: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4年度司促字第293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退票日)││├──┼─────────┼───────────┼───────────┼───────────┤│001│103年11月14日│230,000元│103年11月14日│FA0000000│├──┼─────────┼───────────┼───────────┼───────────┤│002│103年11月15日│250,000元│103年11月17日│FA0000000│└──┴─────────┴───────────┴───────────┴───────────┘┌────────────────────────────────────────────────┐│附表二: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4年度司促字第293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退票日)││├──┼─────────┼───────────┼───────────┼───────────┤│003│103年11月25日│260,000元│103年12月19日│FA0000000│├──┼─────────┼───────────┼───────────┼───────────┤│004│103年12月8日│210,000元│103年12月19日│FA0000000│├──┼─────────┼───────────┼───────────┼───────────┤│005│103年12月9日│140,000元│103年12月19日│FA0000000│├──┼─────────┼───────────┼───────────┼───────────┤│006│103年12月20日│180,000元│103年12月23日│F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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