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247號聲請人 陳彥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震軒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原聲請狀所附匯票抬頭開立有誤,應開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原匯票1紙裁定後併為退還)。
二、本件經核聲請之本票(票據號碼:T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0)3紙,票面金額各為2萬元,而聲請狀請求事實及理由記載相對人已償還1萬元,故請 陳明 上開相對人已清償之1萬元,係就何紙本票為清償(即何紙本票僅請求
1萬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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