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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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交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原告 陳成益 被告 徐國政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交訴字第34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郭世顏法官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書記官陳信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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