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41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9418號債權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洪冠閔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合約書經其法定代理人允許之證明。
二、具狀敘明債務人之全體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債務人洪冠閔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