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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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330號聲請人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法定代理人 周立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屏邦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定有明文。貴院請求之金額為100,570元,應徵聲請費1,000元,扣除貴公司已繳500元,尚應補500元。)
二、相對人張屏邦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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