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聲減字第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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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聲減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4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拾伍日,褫奪公權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1年10月20日犯施用毒品罪,經本院以82年度上訴字第484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1年度偵字第22834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1月,褫奪公權2年,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之施用毒品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褫奪公權期間亦請比照主刑標準減輕之。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凃裕斗法官范惠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書記官吳華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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