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14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冠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2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武士刀參枝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又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制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武士刀3枝,係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偵辦被告黃冠誌涉犯運輸刀械案件所扣得之物,而該案業據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
6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茲以扣案之武士刀3枝,經送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小組鑑定結果,認:送鑑驗刀械編號1,其刀刃長約68公分、刀柄長約25.8公分,單刃開鋒;編號2,其刀刃長約68公分、刀柄長約25公分,單刃開鋒;編號3,其刀刃長約67公分、刀柄長約24公分,單刃開鋒。上開武士刀3枝皆符合管制要件,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民國105年12月20日桃警保字第1050084726號函、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05年12月15日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小組105年12月15日工作紀錄表在卷可稽(見臺南地檢署10
6年度偵字第28118號卷第16至18頁)。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呈州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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