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12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朝松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2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朝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朝松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各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8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0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上開案件,經本院判決暨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後,於104年10月6日入監執行,嗣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8年10月5日法授矯字第10801823
54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8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0年1月15日,此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賴鵬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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