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陳明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壹仟捌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權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二)1.債務人陳明正前於91年10月9日向債權人借款118,423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債權人111,845元整,自97年2月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