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7號原告 林韶威 被告 郭致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79614號兩造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訴訟標的價額應依被告聲請強制執行請求原告給付之金額總和計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萬元(見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79614號執行卷所附之民事聲請狀),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書記官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