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18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18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家偉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811號、105年度執字第34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家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李家偉因竊盜等四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3等三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拘役70日)。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本件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雖已執行完畢,惟仍應與附表編號4之罪所處尚未執行完畢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參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10日│拘役50日│拘役20日│├────────┼──────────┼──────────┼──────────┤│犯罪日期│104年6月26日│104年7月9日│104年8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0244號│第20244號│第20244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簡字第953號│104年度審簡字第953號│104年度審簡字第95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0月6日│104年10月6日│104年10月6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簡字第953號│104年度審簡字第953號│104年度審簡字第953號││判決├────┼──────────┼──────────┼──────────┤││判決│104年11月4日│104年11月4日│104年11月4日│││確定日期││││├───┴────┼──────────┴──────────┴──────────┤│備註│曾定應執行刑為拘役70日,並於104年12月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編號│4│││├────────┼──────────┼──────────┼──────────┤│罪名│竊盜│││├────────┼──────────┼──────────┼──────────┤│宣告刑│拘役50日│││├────────┼──────────┼──────────┼──────────┤│犯罪日期│104年7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3970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簡字第20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1月12日│││├───┼────┼──────────┼──────────┼──────────┤││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簡字第207號││││├────┼──────────┼──────────┼──────────┤││判決│105年1月21日│││││確定日期││││├───┴────┼──────────┼──────────┼──────────┤││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備註│第3497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