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16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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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1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629號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務人 吳基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肆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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