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5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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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55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邱俊榮 即立岡企業社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狀尾聲請人之簽名或蓋章。㈡具狀陳報係基於何種法律關係請求(如依票據關係,不得請求違約金)。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9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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