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75號聲請人 陳俊源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間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為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11條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就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業於原審聲請訴訟救助,並經原法院以105年度救字第10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且確定在案一節,有該案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原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自及於上訴審。聲請人提起本件上訴(案號:本院106年度上國字第3號)時再行聲請訴訟救助,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賢慧
法官吳美蒼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陳慈傳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