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竹簡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竹簡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竹簡字第241號抗告人 陳盈和 相對人 張詠翔 代理人 張繼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逕內向本院如數補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書記官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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