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10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4年度緩字第1197號、96年度執聲字第13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超級大舞台」壹台(含IC板壹塊)及賭資新臺幣肆仟柒佰捌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被告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於94年4月25日確定,96年4月2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案物品電子遊戲機「超級大舞台」壹台(含IC板1塊)及在機台內查獲之賭資新台幣4,780元,係屬被告所有,且為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供承明確,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電子遊戲機「超級大舞台」壹台(含IC板1塊)(外殼部分由「正大起重工程行」暫代保管)及賭資新台幣4,780元,係被告所有且分別為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業經被告於臺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94年4月1日扣押物品目錄表所有人欄上簽名捺印,有該扣押物品目錄表乙份在卷可稽,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高英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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