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88號原告 魏鈺芳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頭文字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0,000元,應繳
裁判費10,4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96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並應敘明本件請求權基礎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書記官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