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43號原告 謝景為 上原告與被告 邱金貴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