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87號原告 吳寳全 被告 林惠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56,518元(系爭土地面積244.34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0,890元×原告應有部分17/36=1,256,51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原告僅繳納2,000元,尚不足11,474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書記官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