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52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邱正明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羅美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原起訴請求給付慰撫金新台幣(下同)60萬元,訴訟標的金額為60萬元,嗣又追加請求被告應自離婚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民國121年02月28日止,於每月28日前給付贍養費1萬5,000元,預計離婚本訴約一年終結確定,此項訴訴訟標的金額應為441萬元,前後二項財產權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501萬,應徵裁判費5萬599元,扣除原就慰撫金訴訟已繳之裁判費6,500元,尚不足4萬4,0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雪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訴訟標的金額核定不服者,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書記官許億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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