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804號原告弘展基礎工程專業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俊明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原告與被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91,5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