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476號原告 簡佳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金滿 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異議而視同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書記官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