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8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8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9861號債權人 洪何月蓮 債務人 李淑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債權人所提出之其餘支票影本,發票人為翰霖有限公司,非債務人個人,債權人對其餘支票之聲請駁回,如不服該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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