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883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智
張鍾春 妹兼訴訟代理人 張玉琴 上訴人即被告 張巧蕙
張詠捷 張鈞雅 共同法定代理人 黃錦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惠華 間,就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883號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7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岳葳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書記官黃獻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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