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3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進春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執聲付字第2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進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進春因侵占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07年2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上情,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2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70155251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慧
法官陳美彤法官吳秋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