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長成上列受刑人因肇事逃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執聲付字第2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長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長成因肇事逃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訴字第3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經本院104年度交上字第133號、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688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於民國106年5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2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2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70155251
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慧
法官錢建榮法官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于耀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