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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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74號聲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及甲○○○於民國(下同)95年6月22日,以其分別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共同擔保相對人乙○○及甲○○○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票據、借款、墊款、保證等及其他一切債務暨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費用與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約定權利存續期間自95年6月22日起至135年6月21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經地政機關於95年6月23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乙○○及甲○○○依上開約定邀同第三人朱燈興擔任連帶保證人,於95年6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5,000,000元,借款期間自實際撥款日起15年,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180期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於每月26日平均攤還,利率前60個月採固定年息百分之3.25計付,嗣後按財政部當月月初公布之保單分紅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2.05計算,每滿半年定期調整乙次。如有二期(含)以上月付金之全部或部分為付,貸款視為全部到期,且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百分之5計付遲延利息。詎相對人就上開借款,迄今已逾二期本息未繳,至96年2月20日止,尚餘借款本金4,827,748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屢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抵押借款契約書、房屋貸款繳款對帳單、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聲請所陳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以96年5月21日新院雲民捷96拍274字第10585號函,通知相對人乙○○及甲○○○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該函並已合法送達相對人乙○○及甲○○○,惟迄均未有任何意見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本文,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書記官曾柏方┌─────────────────────────────────────────────────────────────┐│附表(土地):96年度拍字第27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市○○○○段││568│建││1│36.00│全部│所有權人甲○○○│└─┴───┴────┴────┴────┴────────┴─┴──┴──┴───────┴─────┴─────────┘┌─────────────────────────────────────────────────────────────┐│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27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地│二││││││││││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面││││││││││││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及用途│積│位│││├─┼─┼──────┼────┼────┼─┼─┼─┼─┼─┼─┼─┼─┼─┼─┼─┼─┼────┼─┼─┼───┼───┤││1│新竹市○○街│新竹市自│住家用、│6│6││││││││││1│屋頂突出│8│平│全部│所有權││1│5│192號│由段568│鋼筋混凝│2│2││││││││││2│物│.│方││人 朱清 │││0││地號│土造、2│.│.││││││││││4││1│公││銘│││0│││層│1│1││││││││││.││3│尺│││││││││6│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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