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代號0000-00.法定代理人乙○○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被告丁○○即丁○○中.上列被告因99年度上訴字第841號妨害性自主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范惠瑩法官田平安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書記官馬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