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53號原告乙○○被告甲○○
丙○○上列被告因民國99年度易字第20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劉桂金法官羅貞元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書記官陳虹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