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10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0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023號原告 郭俊凡 被告 陳家宜
林銘德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107年度簡字第151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張德寬
法官李宜璇法官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