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基小字第2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基小字第2505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送達代收人 洪婕翎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月珠 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記載被告之送達地址,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之5日內補正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以利本院通知被告到庭及訴訟之進行,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起訴,該裁定業於同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詎原告迄未補正上開欠缺,亦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書記官俞妙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