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86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97年度聲減甲字第2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拾伍日,另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8月底某日犯幫助詐欺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世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美雪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幫助詐欺罪│加重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94年8月底某日│94年11月28日-95年5月││││25日│├──────┼──────────┼──────────┤│偵查機關│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94年度字第4359號│署95年度偵字第3182號│├─┬────┼──────────┼──────────┤│最│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後├────┼──────────┼──────────┤│事│判決字號│95年度訴字第121號│95年度上易字第91號││實├────┼──────────┼──────────┤│審│判決日期│95年06月23日│95年08月17日│├─┼────┼──────────┼──────────┤│確│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定├────┼──────────┼──────────┤│判│判決字號│95年度訴字第121號│95年度上易字第91號││決├────┼──────────┼──────────┤││確定日期│95年07月17日│95年08月17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30條第1項前段│、4款│├──────┼──────────┼──────────┤│合於中華民國│合│不合││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刑期│有期徒刑1月15日││├──────┼──────────┼──────────┤│備註│花蓮地檢95年度1225號│花蓮地檢95年度20號│└──────┴──────────┴──────────┘